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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纺织品“生态标签”的决议
2005-2-17

                                                  来源:中环联合

     2002年5月15日欧盟委员会就制定授予纺织产品欧共体生态标签用的生态规范及修改1999/178/EC号决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 根据(EC)1980/2000号条例,欧盟为在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产品授予欧盟“生态标签”。

(2) 根据(EC)1980/2000号条例,欧盟将依据产品分类制定具体的申请生态标签的规范。         

(3) 在本规范的有效期内,定期就申请生态标签的规范、与本规范相关的评估和验证要求进行总结,以研究本规范的延续、取消或修改等问题。

(4) 修改欧盟1999年2月17日1999/178/EC号决议所制定的生态规范,制定申请纺织品“欧盟生态标签”的规范。同时,继2001/831/EC号决议后,再次修改欧盟1999/178/EC号决议的有效期。

(5) 颁布新的决议,制定具体的生态规范,决议的有效期为五年。

(6) 为方便已获得或申请生态标签的公司适应新的规范,新决议与1999/178/EC号所制定的规范在12个月内同时有效。

(7) 新决议中所采取的措施基于“欧盟生态标志理事会”规定草案。“欧盟标志理事会”是根据(EC)1980/2000号条例第13条的规定而成立的。

 (8) 新决议中所采取的措施与(EC)1980/2000条例第17条所成立的委员会的意见相协调。

   新决议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 授予“生态标签”的纺织产品必须满足第二条的产品分类,并附合附件中生态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产品分类中“纺织产品”也包括如下:

 1 服装服饰 包括手帕、围巾、包、购物包、、帆布背包和背带等等,以重量计算含纺织纤维90%以上。

 2 家用纺织品 不包括墙壁和地板覆盖纺织品,以重量计算含纺织纤维90%以上。

 3 纤维、纱线和面料 用于服装、服饰及家用纺织品的生产。

注:服装服饰及家用纺织品类中,羽绒羽毛、薄膜、涂层不计纤维含量。

第三条 产品分类中纺织产品的代码“016”。

 第四条 1997/178/EC号决议第三条变更如下: “产品分类及生态规定的有效期至2003年5月31日。” 2002年6月1日前已获得生态标签的产品如不符合产品分类中“纺织产品”要求的,根据1999/178/EC号决议可授予生态标签,有效期至2003年5月31日。 自2002年6月1日起,新的申请应满足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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